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章程
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英文名:JIANG MEN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縮寫:JM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江門市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科研、銷售、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協會在江門市民政局登記注冊。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協會在行業、企業、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并受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委托,負責全市工藝美術行業管理工作。對我市工藝美術行業的生產發展,擴大內需和出口提出規劃、建議并組織協調,推動工藝美術行業事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產業。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江門市城鎮集體企業聯社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所在地設在廣東省江門市釣臺路6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全市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業務指導;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三)搜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的相關資料;
(四)承擔申報國家、省市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的具體事務;承擔申報各級工藝美術師的具體事務;
(五)組織推動會員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交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系、互訪;組織安排會員參加培訓,行業交流活動和出外學習、考察等;
(六)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覽、展銷,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七)促進誠信經營,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八)接受與本行業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維護會員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委托,擔任會員合法權益的維護人;
(九)組建珠寶玉石首飾、傳統工藝家具、葵藝、茅龍筆、仿生植物、雕刻創作、鐵藝木藝、玻璃工藝等專業委員會;
(十)推動橫向經濟聯合;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大專院校藝術設計專業的老師及學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件工本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如有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六)學生會員免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 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下一篇: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