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財務行為,加強協會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促進協會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江門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協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協會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條 協會收入管理的原則
(一)協會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本著積極籌措、多渠道開辟的原則,合理組織資金來源。
(二)協會收取會費的標準依照廣東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協會收取會費有關規定執行。
(三)協會接受國內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四)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辦理。
第四條 協會的經費收入主要包括:
(一)會費收入:指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收入:指國內外和有關團體、單位和個人捐贈和資助的資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政府部門對協會的經費協助;
(四)有償服務收入:指協會開展咨詢服務、人才培訓以及舉辦展覽會、比賽和出版刊物等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條 協會經費支出管理的原則:
協會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節約量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有利于事業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支出。依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預算年度的情況編制預算,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協會的費用支出由秘書長提出申請,經會長或會長授權審批。
第六條 協會經費支出主要包括:
(一)業務活動成本支出
1、業務經費支出:指協會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的支出,包括會議費、舉辦宣傳展覽活動及開展捐贈、資助和獎勵活動等費用。
2、有償服務成本支出:指協會開展咨詢服務、人才培訓等費用;
(二)管理費用支出
1、人員經費支出:指協會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和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勞務報酬等方面的費用。
2、辦公經費支出:指協會租用辦公住所、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訂購書籍、報刊等費用。
3、社會統籌支出:指協會為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醫療、住房、養老保險等社會統籌方面的費用。
4、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七條 協會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
(一)固定資產指定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其他固定資產等。
單位價值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二)材料是指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八條 協會的財產、物資屬于協會的集體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財務監督
第九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應對協會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協會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或中介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條 協會應根據財務業務的需要設置相對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取得上崗資格的專、兼職財務人員,會計、出納要分設,帳、錢、物要分人管理。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應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協會的財務工作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協會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
第十一條 協會的收支情況,應按月編制財務報表和按年編制財務決算報表,按時分別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二條 協會應認真編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后報業務指導部門,并組織貫徹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理事會負責解釋。